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上 訴 人 江振貴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被 上訴人 江文平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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