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鍾漢朝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沈清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本件抵押債權之證明影本(如借據、本票、、
等)。
(二)請補繳相對人沈清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