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3號
NTDV,103,司拍,23,201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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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鍾漢朝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沈清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本件抵押債權之證明影本(如借據、本票、、
     等)。
  (二)請補繳相對人沈清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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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