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明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明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明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6 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如易服勞役為100 日尚未執行)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