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泉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7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案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7月13日本 院106年度訴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 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