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2年度,3號
NTDM,102,聲再,3,2014041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簡吉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
102 年2 月23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139 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簡吉忠(下稱聲請人)對 於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9 號判決所檢驗之尿液有所存疑其 來源及出處。又檢方的偵辦程序不符公平正義,未依當事人 進行主義,亦即未收到起訴書、也未即合法傳喚,即逕付法 院審理,程序上有嚴重瑕疵,該尿液已失其正當性及合法性 ,應予勘驗是否為被告所有,釐清責任歸屬等語。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 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 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 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 請再審,雖提出聲請重審狀,然並未附具原判決即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9 號確定判決之繕本,此觀聲請人102 年12月 18日聲請重審狀即明。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 ,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屬不可補正,揆諸首開說明, 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主張之再審事由,僅就原 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所憑之證物即送驗尿液是否為被告所有有 所爭執,惟上開尿液既未經證明為偽造或變造,且屬原確定 判決前已經存在之證據,自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 第1 款所定原判決所憑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及同條項 第6 款所定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規定;其餘所述刑事程序瑕 疵,亦與同條項其他各款之再審事由未合,均不足以動搖原 確定之判決,自難認為有再審之理由,附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凃裕斗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蔡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