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T. G. J. BEHEAN
原 告 力霸克國際公司
法定代理人 T. G. J. BEHEAN
原 告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Franz Koc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
複 代理人 李穎甄
劉禮綺
被 告 羅苡榛(原名羅淑鈴)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3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則辯以:坦承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智易字 第3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 緗 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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