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166號
NTDM,102,交易,166,201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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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東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東鄉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 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 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楊捷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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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