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22號
TYDV,90,重訴,222,2001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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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台灣麥特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庫彼得
  送達代收人 陳彥希律師
  被   告 金美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千慧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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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麥特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美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