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68號
TNEV,103,南簡補,68,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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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6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凱泰
訴訟代理人 李席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季蓉郭華琪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3,2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2,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本件被告間之不動
產前已經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提起撤銷贈與行為訴訟,經本院以
102年南簡字第643號判決在案,原告是否有再起訴之必要,請自
行斟酌,如確定欲起訴,應儘速繳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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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