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62號
TNEV,103,南簡補,62,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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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
原   告 楊清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0,2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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