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
原 告 楊清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0,2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