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60號
原 告 羅美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文銓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