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60號
TNEV,103,南簡補,60,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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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60號
原   告 羅美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文銓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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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