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56號
TNEV,103,南簡補,56,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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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
原   告 廖憲忠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詠絜律師
被   告 王岑甄即王裔甄
訴訟代理人 張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遷讓房屋,聲明第2項為附帶請求被告
給付管理費及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聲明第1 項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300元(682,400元+46,900
元=729,3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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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