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55號
TNEV,103,南簡補,55,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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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瑞新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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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