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瑞新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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