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晧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秉宸即莊智淵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5,2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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