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佣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更(一)字,103年度,1號
TNEV,103,南簡更(一),1,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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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晧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秉宸即莊智淵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5,2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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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