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王瑞禎 已死亡
黃王敦品
王瑞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 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王瑞禎、黃王敦品、王瑞榮三人提起本件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其中被告黃王敦品為抵押權人,被告王瑞 禎、王瑞榮二人為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是以本件判決對被 告三人屬應合一確定之必要共同訴訟事件,惟其中被告王瑞 禎已於民國95年5月2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被告 王瑞禎並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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