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264號
TNEV,103,南簡,264,201404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64號
原   告 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晉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揚國際通運企業社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以訴
之聲明第1項請求相當貨物損害賠償30萬元,以訴之聲明第2項請
求被告將貨物退還予原告(貨物價值依原告所陳為30萬元),係
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合併計算後之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3,200元,應再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並補正原
告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逾期未補繳費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1/1頁


參考資料
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