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49號
原 告 王太山
訴訟代理人 王富山
被 告 蕭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提出系爭借款有約定清償期之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