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3年度,5號
TNEV,103,南救,5,201404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顧金鳳
代 理 人 黃毓棋律師
相 對 人 臻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給付工資等訴訟,惟 聲請人因無資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 稱法扶基金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 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南勞簡補 字第4 號民事事件受理,且聲請人業經法扶基金臺南分會准 予扶助訴訟代理。而聲請人所提之給付工資等事件,依其所 述事實亦非顯無理由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法 扶基金臺南分會審查表、委任狀各1 件附於本院103 年度南 勞簡補字第4 號民事事件卷內可稽,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 查對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開法律規定聲請 訴訟救助,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1/1頁


參考資料
臻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