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9號
NTDV,106,訴,279,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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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張峻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健銘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當事 人之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許健銘(下稱被告)提起訴訟,雖已 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第一項固載明 :被告應將車子歸還(車牌1250-SC,紅色小客車)並將所 欠罰款、稅金一併繳清,並賠償原告所被強制執行扣款金額 ,惟並未陳明該聲明所稱之車輛價值、被告應繳清之罰款、 稅金之數額及被告應賠償之強制執行扣款金額之數額,亦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依訴之聲明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7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依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0日送達原告 (寄存送達,於同月20日生效),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乏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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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