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368號
TNEV,102,南簡,1368,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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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68號
原   告 楊智乾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曾獻賜律師
      高華陽律師
被   告 蔡 真(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蔡賢志(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蔡賢仁(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徐瑞雄(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徐慶明(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徐蔡秀雲(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徐薏紋(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徐蘭馨(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徐薏玲(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徐阿鑾(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兼上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慶隆
      李重聖(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李重裕(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李重暉(即徐正仕之繼承人)
被   告 楊瑞昌(即徐蚕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添壽(即徐蚕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受訴訟告知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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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