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劉祉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亞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擴張訴之聲明,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擴張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84,2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284250),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本院103年6月19日庭期前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