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289號
TNEV,102,南簡,1289,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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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劉祉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亞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擴張訴之聲明,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擴張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84,2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284250),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本院103年6月19日庭期前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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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