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2年度,148號
TPBA,102,訴更一,148,20140430,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48號
原 告 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蔡篤乾(會長)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
訴訟代理人 吳嘉恆
 吳宗穎
 張淑珍(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以其所領大安溪水系大安溪石壁坑圳第116579號水權 狀,水權年限將於中華民國(下同)100 年3 月31日屆滿, 於100 年1 月28日申請水權展限登記。被告所屬水利署(下 稱水利署)以本案用水範圍灌溉面積及引水地點均已變更, 於100 年3 月16日以經水政字第10006001430 號函請原告一 併提出變更登記申請,補正引水工程計畫書、需用水量計算 表及農業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等,原告據於100 年4 月20日 補正。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6 月13日經授水字第100202 07520 號公告水權變更及展限登記,公告事項一、水權登記 內容詳如水權登記公告事項表;公告事項表以本案變更引水 地點為臺中市○○區○○○段439 之21地號前方河川公地, 用水範圍灌溉面積為267.6774公頃,2 月至11月之引用水量 核定為0.291 每秒立方公尺,又水權年限已屆,一併辦理展 限登記。並經被告以100 年9 月7 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774 0 號函檢送核准水權年限100 年4 月1 日起至105 年3 月31 日止之第10116579號水權狀。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 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69 號判決 駁回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102 年度判字第696 號 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
三、經查因引用水量攸關系爭雜作及果樹等栽種之需用水量,此 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權責事項。本院認本件有由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