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約書真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228號
TPEV,103,北補,228,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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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吳清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弨虎(原名陳志賢)間請求確認租約書真正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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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