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吳清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弨虎(原名陳志賢)間請求確認租約書真正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