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周淑鈴
林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車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等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元、壹拾捌萬玖仟元,原告周淑
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原告林晉賢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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