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50號
原 告 葉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典暘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