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3697號
TPEV,103,北簡,3697,201404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697號
原   告 何連中即正昇汽車修理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造福開發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
  捌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1/1頁


參考資料
造福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