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3459號
TPEV,103,北簡,3459,2014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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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59號
原   告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被   告 財寶資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 103 年3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原 告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 告迄未依限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 ,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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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寶資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