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2687號
TPEV,103,北簡,2687,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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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2687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王正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4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第4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 月8 日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利 率係依固定利率年息18.25%計算,按日計息,如未依約償還, 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利率則改按年息20% 計付。詎被 告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至94年12月29 日止,共積欠本金、利息合計新臺幣139,987 元。而中華商銀 已於94年12月29日將該筆債權讓與訴外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嗣富全公司復於100 年3 月18 日將該筆債權讓與原告,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讓 與之通知,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 款契約暨約定書、被告帳務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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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