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947號
TPEV,103,北簡,1947,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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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9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韋伶
被   告 高維楚(原名高錦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28日上午9 時46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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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