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904號
TPEV,103,北小,904,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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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90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岳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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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