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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772號
TPEV,103,北小,772,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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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72號
原   告 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佩琳
被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街00號13樓,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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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