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719號
TPEV,103,北小,719,201404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19號
被   告 宇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敦揚
上列被告與原告許麗玲即昌庭建材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合法之異議狀。 理 由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對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674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然該 異議狀狀尾之具狀人僅有「康敦揚」之簽名、蓋章,既未表明 其與被告宇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關係,亦未蓋印被告公司章 ,於法自有未合,為此,限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提出蓋 用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玉佩

1/1頁


參考資料
宇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