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3號原 告 董國強訴訟代理人 董尚和被 告 石展成 黃治平 陳惟祥 華羿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儀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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