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3641號
TPEV,102,北簡,13641,2014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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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1號
上 訴 人 達文西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曾俊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觸動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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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觸動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