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1號
上 訴 人 達文西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曾俊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觸動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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