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19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鈞琮
楊鈞涵
楊鈞閔
楊鈞媛
兼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錦焄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清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