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償購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2913號
TPEV,102,北簡,12913,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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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913號
原   告 蘇翠華 
被   告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法定代理人 許晉睿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償購票款事件,原定民國103年5月16日下午
4時宣判,茲延展宣判期日為103年5月23日下午4時宣判。又於訴
訟進行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由曾盛海變更為許晉睿,應於5日內
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並出具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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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