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3548號
TPEV,100,北簡,13548,2014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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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民國擁愛關懷成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慈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華琪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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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