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845號
原 告 歐昭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程宇即魔斯凱歐寵物沙龍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