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806號
TCEV,103,中補,806,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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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806號
原   告 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素雯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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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