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755號
TCEV,103,中補,755,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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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755號
原   告 林壽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林慧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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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