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711號
原 告 玖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鴻義
被 告 黃瀧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瀧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00元
(即請求被告返還之房屋其現值,該現值以原告提出之102年度房
屋稅單上課稅現值欄所載之金額總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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