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63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胡水河
胡志宏
胡志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鳳玲
張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全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24日以民事裁定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收 受上開裁定後5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6,490元。該項裁 定已於103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