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73號
原 告 世界觀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尤金虎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被 告 羅春英
賴素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國樑
朱何素錦
何肇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