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51號
NTDV,106,監宣,51,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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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吳虹蝖
代 理 人 蔡順居律師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吳秋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吳虹蝖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吳秋英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吳秋英(下 稱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前經鈞院以104年度監宣字第55號 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 護人,且已向鈞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在案。茲因相對人 自103年6月11日中風後,無法自理生活,需由專人照料,聲 請人聘雇看護照顧,迄今看護費用已支出新臺幣(下同)11 0萬元以上。而聲請人自104年5月起,雖改聘雇外籍看護工 照護相對人,然外籍看護工每月之薪資及伙食、就業安定基 金、仲介費等,即須2萬6000元以上,而相對人之病情無法 好轉,日後仍可預期須支出龐大之看護、醫療費用及生活開 銷,但聲請人家境欠佳,相對人亦無積蓄可供支應,茲為相 對人日後長期醫療照護所需,爰依法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而成年人之監護, 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 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監 宣字第5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產處分同意證明書、雇 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 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中華民國居留證、 外籍看護之薪資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聲請人前經本院選定為 相對人之監護人,並已會同法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吳文如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且經准予備查等情,亦經 本院職權調取104年度監宣字第55號監護宣告事件及106年度 監宣字第50號報告或陳報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既為 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欲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依前開規定,自應經法院許可。
四、茲審酌相對人中風迄今已3年餘,病情均無好轉,相對人因 無法自理生活而由聲請人長期聘雇專業看護照料,已花費甚 鉅。又相對人現居家接受外籍看護之照護,每月須支付外籍 看護之費用即達2萬6768元,有前揭聘僱外籍看護契約及薪 資明細表在卷足佐,加計相對人之伙食、醫療費等每月所需 基本生活開銷後,所費更鉅。而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105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相對人於105 年度雖有租賃等所得計29萬2000元,然仍不足以支付前開相 對人每月所需之外籍看護聘雇費用及基本生活開銷,堪認相 對人並無足夠之現金得以負擔後續養護費用。再相對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4筆土地位於濁水溪旁,均為原住民保留地, 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明, 參酌目前市場交易行情,4筆土地共同出售,亦僅可售得約 200餘萬元,業據聲請人具狀陳明在卷,並有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資料附卷可憑,而相對人之其餘子女何信寬吳文如 亦皆以書面表示同意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有同意證明書在卷可憑,是以聲請人請求許可代為處 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用以換取現金俾便給付 相對人未來之照護費用,應屬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是聲請人 請求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五、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法院 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 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另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 、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 人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後,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 理,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併予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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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土地地號 │面 積 │權利│
│ │ │ │(平方公尺)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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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 419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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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 175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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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 405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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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 1654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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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