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523號
TCEV,103,中小,523,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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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52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洪瓊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55元,及自民國9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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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