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447號
原 告 和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小雯
訴訟代理人 李在耕
被 告 通豪芳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富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顧問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6日下午2時08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