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319號
TCEV,103,中小,319,201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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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19號
原   告 賴羿廷
被   告 徐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與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8樓之 瀚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瀚鈞公司)間之勞資爭議案件,申 請於民國102年7月3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號之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調解室進行調解,被 告則以瀚鈞公司代表人之身分前往該處與原告進行調解,詎 於調解程序進行期間,被告竟在調解委員及台中市勞資關係 協會之工作人員面前,以「無恥之徒」、「心理變態」、「 你跟ASHELY姊姊一樣」、「你這個小人」等粗鄙言語辱罵原 告,致原告人格權受損,身心均痛苦異常,為此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精神損 害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在瀚鈞公司任職期間曾有多次不當行為,雖 經伊多次提出警告,且明確在公司會議上表示過不適任者將 予以解雇,惟原告仍未改善,公司因此解雇原告,惟原告因 不服公司解雇理由逕向勞工局檢舉,又在勞工局協調會中, 非法錄音向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不起訴處分後,又提起 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令人不堪其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原告辱罵「無恥之徒」、「 心理變態」、「你跟ASHELY姊姊一樣」、「你這個小人」等 語,業經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5230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議字第2693號



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全卷查核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 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原告有前開 辱罵言詞,因非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所為 ,而不構成公然狀態,乃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 告以上開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 意思,確已侵害原告之人格權,致其精神遭受痛苦,原告自 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之精神慰撫金。又非財產 之損害賠償係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 ,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 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 為大學畢業,被告五專畢業,現為瀚鈞公司之負責人,並參 酌兩造財產狀況(詳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原 告名下無任何財產,101年度所得約24萬餘元,被告名下則 有房地共2筆、汽車1輛、投資多筆,101年度所得約125 萬 餘元等情,本院審酌兩造所受教育程度、經驗、收入、財產 等經濟狀況、社會身分、地位,及原告受害程度等一切情況 ,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 10,000元較為適當。
四、綜據上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 000元,及自10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 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予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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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