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1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程秀萍
被 告 許志強
被 告 許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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