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2821號
TCEV,102,中簡,2821,201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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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21號
原   告 陳嘉泓
訴訟代理人 陳桂清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周美珠
被   告 張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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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