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2740號
TCEV,102,中簡,2740,2014042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740號
原   告 楊郁樺
被   告 柯麗容
被   告 梁採鳳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被   告 柯木華
訴訟代理人 柯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