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740號
原 告 楊郁樺
被 告 柯麗容
被 告 梁採鳳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被 告 柯木華
訴訟代理人 柯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